如果要分类列出一系列国家和他们的惯例,需要对不同雇佣惯例,最好是工作时间的实行进行比较。比较雇佣关系的目的是为了揭示在相似及不同情况下更深层的原因和意义。在康奈尔大学的“国际劳工审查”2014年7月特刊中,不仅解决了全球的工作时间,而且增强了对工作时间实行的理解。其作者Berg et al建立了一个概念框架以使对跨国工作时间的比较更有意义。他们的概念性框架是建立在对劳工市场状况以及建立和保持工作时间实践机制的审查基础上进行的。从工作时间标准这一视角出发,通过雇主和劳动者的努力,使得工作时间与他们各自的利益相一致。他们将三种理想类型的框架作为工作时间惯例的建立。理想类型/框架包括:
- 单方面的:雇主决定
- 商讨谈判:雇主和员工通过商讨谈判共同决定
- 强制执行:政府通过法规决定
虽然作者并无期望国家只完全符合其中的一个类别,但是这能暗示出一个国家对于制定工作时间标准的方向。为了举例说明其理论依据,作者将他的工作标准与美国(单方面的模板)、瑞典(商讨谈判的模板)、法国(强制执行的模板)进行比较
Berg, P., Bosch, G., & Charest, J (2014)工作时间配置:分析国家之间多样性的框架。劳工关系审查。67(3) pp. 805-837. 原文见 http://ilr.sagepub.com/content/67/3/805.full.p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