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性危机规律与制度性合作特色——从义乌经验看中国工会改革开放30年的变迁

标题制度性危机规律与制度性合作特色——从义乌经验看中国工会改革开放30年的变迁
出版物类型期刊文章
出版物年份2009
作者冯, 同庆
Issue1
Full Text

制度性危机规律与制度性合作特色

——从义乌经验看中国工会改革开放30年的变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  冯同庆

 

对于现在的中国工会,人们经常讨论它具有什么特色?

我们观察到这样一种特色现象: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前后多次强调把握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在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五大代表座谈时强调,继续推动工会工作改革创新,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最广泛地把广大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

如果把其视为一种政治现象的话,这是一种具有特色的现象。

回顾原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转型,作为原来的执政党,仍然能够在自己执政的平台上论述关于工会及其组织群众的问题,是“硕果仅存”的事情了。因为,原来那些国家的工会都在社会转型中出现了组织断裂,被新出现的工会取代或更替了,他们与政党的关系发生了完全不同的变化。甚至可以说,原来工会组织的断裂成为一种制度性危机规律。

中国工会则是例外,超脱了这种规律,在社会转型中防止了组织断裂而实现着自身的转型,改革依附型工会、避免冲突型工会、走向功能型工会,具有制度性合作的特色。

 

    一、认识工会变迁规律和特色的相关理论

对工会变迁规律和特色的认识,与依据的理论有关。

中国改革开放以前,人们往往用“社会一致论”来认识中国的工会。

中国改革开放以后,人们往往用现代社会理论来认识中国工会。现代社会理论的显著特征是,把社会差异的存在看做是正当的。用现代社会理论认识工会,有两种基本的理论。一种理论是“社会冲突论”,另一种理论是“社会功能论”。

 

    二、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对工会变迁的流行看法往往有着冲突论的特征

    对现今中国工会的认识,相当数量的人是持社会冲突论观点的。比如说,欧洲一些国家的工会领导人在观察了中国的工会活动和工作后就认为,中国工人因实行市场经济而发生大规模工潮、重建工会组织的可能性越来越迫近。又比如,    俄罗斯自由工会的领导人认为,“命令式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工会一定需要独立工会来替代,为此付出多么大的代价都是值得的。再比如,我国国家机关某研究院研究人员对浙江发生的劳动矛盾和冲突进行调查后认为,这个中国经济发展最快的省在几年内一定是工潮发生最猛烈的省份。

    上述认识,如果用社会冲突论来解释,大体可以表述为一种规律,这就是阶级利益之间的冲突导致社会运动,在社会运动中的博弈往往使工会成为对抗性的独立社会组织。这种解释在社会转型国家表现为,工会难以实现组织自身的转型,在制度性危机中更可能出现的是组织的断裂。

    然而,上述对中国工会观察和预测的组织断裂的现象并没有出现。

  

 三、从义乌经验看中国工会的变迁适用功能论的解释

我们以浙江省义乌市的实践为例,做一些分析。

以义乌经验看,社会冲突论的制度性危机规律的解释力需要质疑。

因为,这里的工会在社会转型中避免了组织的断裂,而是通过创新维权模式实现了自身的转型,体现出一种制度性的合作。其经验的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1. 农民工及其自发的原生维权组织在工会维权模式的创新中起着基础性作用。2. 工会维权模式创新的关键是工会组织特别是工会主席介入相关权力和利益的博弈。3. 革命党向建设党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等社会背景,提供了工会维权模式创新的引领和支撑。4. 工会不是简单地消解而是有效地吸纳了农民工自发的原生组织在社会转型中通过创新维权模式实现了自身的转型。

义乌工会是中国工会的一个缩影,一般而言体现出一种社会功能论制度性合作的规律,大体可以表述为不同社会利益存在的矛盾可以通过社会协调来缓解,不同利益主体的社会组织都具有各自的功能并能够实现彼此之间的合作。

 

四、避免制度性危机和实现制度性合作的成因

评论者辩析道理,而当事人权衡利弊。我们是事后的评论者,而义乌人是演绎“故事”的当事人。

义乌为缩影的中国工会变迁的制度性合作规律的出现,是当事人权衡利弊后进行政治选择的结果。农民工、工会领导、党政领导等都是当事人。上述农民工及其自发组织的基础性作用、工会组织和工会主席的关键性作用、党政领导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等,反映了这种选择。

上述选择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多种因素,是成就制度性合作的根据,也使得制度性合作有着客观性和必然性。

 

五、应当重视制度性合作仍然面临着的变数

我们在充分肯定中国工会变迁中的制度性合作的成效的时候,也应该冷静地认识到这种制度性合作仍然存在着变数。

按照社会功能论,一般可以把工会区分为冲突型工会、依附型工会、功能协调型工会、功能代表型工会。

现阶段的中国工会,应该属于功能协调型工会。

功能协调型工会,不同于早期工业化国家的冲突型工会,也区别于计划体制下的依附型工会,而其理想的发展前景应该是功能代表型工会。

工会的功能协调,指实现会员利益时处在居中调节的位置。工会的功能代表,指实现会员利益时以代表的身份介入调节。

现阶段中国工会作为功能协调型工会,还没有成为功能代表型工会,是有其原因的。一个基本的原因是,工会社会功能的分化已经出现,可是还没有完成,有待其组织成员权益的发育,以及相关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国际等诸种条件的进一步发展和健全。工会一般只能是居中调节,还难以成为真实的代表。例如,我们今年春天对义乌劳动合同法执行情况的调查就反映了这种状况。例如,按照统计,已经有70%~80%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实际上,估计有50%的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相当一部分中小型企业,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其所用农民工的情况难以掌握,农民工组织工会的情况也还没有提上日程,他们的权益诉求缺乏组织化的代表。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中,有相当数量更关心自己的工资和加班工资,认为就是签了合同而不能及时和足额拿到工资仍然是自己最为担忧的,劳动局和工会的监管力量有限,不告不理和告了不理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公平地说,义乌的情况应该是很不错的了,其他地方就更需要发育和变化的过程。

就全国范围的制度性合作的稳定性看,止步于功能协调型工会还是很不够的,而功能代表型工会就会好得多。况且,义乌工会经验在宣传、推广和学习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其经验的实质往往被人们忽略,尤其是忽略工会自身的转型问题。导致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推动胜于自下而上的群众化组织,无论是转型中的工会组织还是新建立的工会组织缺乏应有的活力。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工会的变迁就面临着变数。

群众、工会、企业、党政等诸种当事人,各自的合作功能如果受阻或失衡,就可能延滞协调型工会向代表型工会的发展,甚至可能出现蜕变为依附型工会或衍生出冲突型工会的现象。由于现阶段中国的维权机制是“党和政府主导”的,其作为当事人的作用就是更为直接和至关重要的。党和政府的政治决策,应该十分重视群众公民权利的发育,例如正确对待自发产生的被称为“公民代理人”的草根维权人物和群体、处理好与NGO和群众原生组织的关系等等;应该十分重视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例如关注自上而下派出基层工会主席、财政和税收介入工会收缴经费等等的负面后果。

当然,我们希望中国工会在改革开放30年中的制度性合作的路径能够继续下去,而且越走越好。